得了尿毒症保险公司拒理赔[辩论]对如实告知义务双方存分歧[判决]没有证据证明小钟20年前患肾炎
大连一小伙小钟7年前投保了20年终身保险,去年被医院确诊为尿毒症。因母亲在儿子病情主诉里提到了“小钟在20年前患过肾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理赔。急需费用透析维持生命的小钟,无奈之下委托律师起诉了保险公司。昨天上午,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小钟保险理赔款4万元。
家住中山区的小钟今年28岁。2001年3月1日,小钟的母亲为其购买了大连某保险公司的“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终身,交费期为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间,如果小钟患保险合同约定的10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向小钟双倍理赔基本保险金额,即4万元。
2007年9月25日,小钟被医院诊断为尿毒症,依靠透析维持生命。小钟的母亲去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小钟病历中其母亲向主治医生主诉“小钟20年前患过肾炎”为由,认为小钟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拒绝理赔。小钟遂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理赔。
法庭上,小钟的代理律师王金海认为,由于人寿保险为终生型,合同履行时间长,保险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住院、生病,须履行告知义务。这里的投保前应当是一个合理的期间,如果要求投保人将自己从出生到投保时得过的所有的病情全说一遍没有任何意义,国际惯例一般是投保前2年,故在如实告知方面保险公司不能将时间无限制地扩大,这样不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辩称:小钟母亲既然对医生主诉过小钟20年前得过肾炎,说明小钟妈妈对小钟在20年前得过肾炎是明知的,属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9月11日上午,中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辩称小钟投保时隐瞒“20年前患有肾炎”这一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决定缔结保险合同的重要情况,因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钟20年前患有肾炎,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小钟保险理赔款4万元。(文章来源:沃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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