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太原市小店区、阳曲县的农村妇女宫颈癌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1.08万元。昨日,从省卫生厅传来消息,我省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的医疗费用的补偿提高。
省卫生厅农卫处负责人介绍,在我国乳腺癌、宫颈癌(简称“两癌”)发病率均逐年上升,是威胁妇女健康和生命的两大杀手。农村妇女“两癌”发病率明显高于城市妇女。“两癌”严重危害农村妇女的身心健康,成为当前农民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提高农村居民乳腺癌、宫颈癌医疗保障水平,我省制定并出台了农村妇女“两癌”规范诊疗服务和付费标准,宫颈癌、乳腺癌(手术治疗)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限额内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和患者共同支付。其中,新农合基金的补偿比例为70%,医疗救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再救助20%,试点县患者个人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10%自付,非试点县个人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30%自付。超过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承担。最高限额付费标准(一)宫颈癌,执行一类价格的医疗机构:12000元;执行二类价格的医疗机构:10000元。乳腺癌:执行一类价格的医疗机构:12000元(单侧),14000元(双侧);执行二类价格的医疗机构:9000元(单侧),11000元(双侧)。
据了解,我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县有7个,包括我市的小店区、阳曲县。这两个县的农村妇女患宫颈癌,若在定点医院看病花费12000元,新农合基金与医疗救助基金将承担90%的费用,个人只需支付费用的10%,即1200元。(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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