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高血压史究竟是4年还是10年?近日来,家住汉阳钟家村的张女士烦恼不已,因这一字之差,保险公司解除了她的保险合同。
申请保险金却被解除合同
1999年6月份,张女士为丈夫王先生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以及一份附加人身险。次年7月份,时年50岁的王先生按保险公司要求,到其指定医疗点重新体检,做心电图时查出左前半分枝阻滞。为此,其附加险被终止,但主险依然有效。
去年5月1日,王因脑梗塞、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进入市五医院治疗。出院后,张女士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申请赔偿。然而,12月中旬,她却收到拒赔通知书。同时,她还收到《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因既往有高血压10年,糖尿病、高脂血症(保前疾病未告知),我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或《保险法》规定,自2004年12月9日解除下述保险合同……”
医生将“4年”误听成“10年”?
保险公司的作法引起张女士不满。她坚持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她说,丈夫住院期间,她曾发现病历中有“有高血压病史10余年”这一内容。经询问得知,系管床医生将“4年”误听为“10年”,她立刻与院方交涉,对方当即承诺更改病历。
在王先生的一份病历上,“10余年”三字被划掉,更改为“4年”,并有“修改一处”字样及医生签名。但另外几份病历却未被更改。而保险公司正是根据没有更改的病历,认定王先生隐瞒病史。
为此,武汉市第五医院神经科和医务科均出具证明,称管床医生在询问病史时,将4年误听为10年。
张女士提出三点质疑
张女士说,她将证明交给保险公司,但对方要求她提供王先生近四年的病历,这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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