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是病历上的“10年病史”,而医院已承认“10年”属误听,保险公司为何拒不收回《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
二、2000年丈夫曾按保险公司要求重新体检,若当时查出高血压,保险公司何以不当即解除合同?
三、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隐瞒病史要解除合同,就要负责举证,而不能反过来让她出示材料证明丈夫只有4年病史?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旁证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汉口球场街的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理赔部经理唐少云说,公司是根据王先生病历做出解除合同决定的。
对于张女士的质疑,她说,附加险是一年一签,而主险签了后若无问题则终身有效。2000年王先生做心电图时查出问题,保险公司就附险提出拒保。由于当时无法证明其是购买保险前患病,遂无法解除主险。
此次解除保险合同,医院虽然出据了证明,但依然存在疑点。希望张女士能够提供高血压的最早确诊病历作为旁证。如果病史确系4年的话,保险公司将恢复双方合同。如实在无法提供,将协商解决此事。(文章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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