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因投保人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而引发的案件,历时近3年至今悬而未决,它将省、市、县三级共7个司法机关牵涉其中,案件触及了法律的盲区,引发了民法与刑法、特别法与普通法适用上的碰撞……
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严格负责地履行调查与核实投保人人身情况的义务;如果保险代理人能够遵守法律规定不为完成业绩而诱导投保人谎报年龄;如果投保人能够履行如实告知
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果每一方主体都能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严格遵守保险业的运行规则,司法机关也不必如此“劳心费神”。
这一案件的最终判决无论对保险界还是司法界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编辑手记
本案提要
帅英在母亲生前先后两次为其购买了人身保险,受益人均为帅英自己。母亲去世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给予帅英共27万元的保险赔付,并在当地召开了理赔兑现大会。大会后第5天,即有群众向保险公司举报称,帅英谎报其母年龄,骗取保险金。于是,公安机关开始立案侦查。此后,帅英两进两出看守所,省、市、县三级司法机关对此案的审判分歧较大,难以作出恰当认定。目前,案件已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一起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较大分歧的涉嫌保险诈骗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定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正式答复。
获得巨额赔付
2003年3月15日下午,达州市渠县人帅英的母亲张宗碧在家中不慎摔倒导致脑溢血病发死亡。
张宗碧生前,女儿帅英先后两次为其购买了人身保险。第一次是1998年7月10日投保的5万元重大疾病保险,第二次是2000年3月28日投保的4万元康宁终生保险。投保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渠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渠县支公司),保险的受益人均为帅英。张宗碧去世后,帅英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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