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被逮捕
帅英被逮捕后,丈夫为了还钱,除了向亲戚朋友借,还从自己工作的信用社贷了10万多元的营销贷款。帅英以为退还这27万元就可以回家了,但事情并没有她想象的那样简单。
达州市公安局认为,帅英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27万元保险金,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于2003年10月7日将案件移送达州市渠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渠县检察院在研究案件时,内部存有争议,但主流意见认为帅英不构成犯罪。
《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帅英两次签订的保险合同均已经超过两年期限,保险公司也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双方的保险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帅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据此,渠县检察院对帅英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对渠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达州市公安局立即作出了反应:要求达州市检察院复核此案。
2004年2月25日,达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渠县检察院对本案法律适用不当,撤销渠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指定达州市下辖的大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帅英又一次被逮捕。
一审判决无罪
2004年6月10日,大竹县检察院以帅英涉嫌保险诈骗罪向大竹县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大竹县检察院派出了副检察长和公诉科正、副科长的“强大阵容”出庭支持公诉。
达州博立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宏律师作为帅英的辩护人出庭,为帅英作了无罪辩护。邹宏律师认为,本案事实部分没有争议,帅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对法条的理解和法律适用。其一,《保险法》第54条“但是自合同成立起逾二年的除外”在法理学上称为不可争条款,其基本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二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帅英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既然合同有效,张宗碧死亡后,受益人帅英理所应当得到27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其二,《刑法》第198条中“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身体,年龄并不属于保险标的,因此,对帅英的行为就不能适用《刑法》第198条第一项以保险诈骗罪处罚。
检察院认为,帅英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不能用《保险法》这样的民法来规范,必须用《刑法》调整。虽然帅英后一次篡改年龄是在两年的除斥期之外,但这两次篡改具有连续性,犯罪行为在她拿到钱时才算完成,是《保险法》第54条的例外,因此认定帅英的行为属故意诈骗。同时,年龄与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不能单独分开,也就是说,年龄是保险标的。
大竹县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邹宏的辩护意见,对帅英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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