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这般,对于规范重大疾病的条款定义状况,遏制各家保险公司独自在条款解释上“布迷雾”,有着较好的约束作用。而且,原来各家公司的条款各不相同,缺乏医学知识的广大消费者很难选择产品,各家公司对每个病种如能采用统一的标准定义,就能大大降低消费者购买重大疾病险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但到底这些定义的能实现多大的合理程度(体现在今后的理赔率是否能适中,而非目前这样远低于国际普遍比率),现在还很难下结论,消费者还得拭目以待。
当然,我们还注意到,上述负责人在措词中使用了“由保险行业协会推荐行业共同使用”,而非保监会强制各家保险公司统一使用,这也就意味着将来各家保险公司仍有一定的权力使用自己的“孤本”。
7至10种疾病将来必保
“目前已初步完成了26种重大疾病的标准定义,并根据行业理赔经验初步选出影响最大的7-10种重大疾病,确定为重疾险产品必须包含的‘核心疾病’。”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通过保险业内人士了解到,这些“核心疾病”可能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严重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烧伤、瘫痪等常见重大疾病。
“首先确定‘核心疾病’必保项目,然后再允许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自己的目标消费对象,进行一定的自由组合选择和发挥,我认为既能够较好地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最必需的常见大病保障,使得保险公司有一个合理的理赔率区间,同时能给予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一定的差异化选择空间,有利于市场的多元、全面发展。”沪上一家保险公司主管个险业务的副总如此谈到。
多年来,保险公司在疾病保障种类上“做足了文章”。如把“癌症”一项按病灶不同,拆分为乳腺癌、子宫颈癌、脑癌等不同种类,如此一来,表面上看起来保障的疾病数量大大增加了,但实际并没有多大效果,反而会遗漏一些疾病。还有就是引入该地区或该人群中发病率极小、甚至不可能发生的大病,如面向成年人承保的重大疾病险产品中,将“骨髓灰质炎”(常发于儿童,成人几乎不会发生此病)也列入其中,使得表面的承保数量“多得光鲜亮丽”,这明显是“强行”增加病种数量。
有了必须承保的“核心疾病”要求,保险公司就不可以绕道而走,消费者就能放心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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