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青岛市《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正式施行。记者从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高了罹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的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体现市政府人文关怀,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让广大参保患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非常积极的社会意义。
“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关系到民生的社会问题,自2000年青岛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广大职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了相应的改善,逐步减轻了职工就医的经济负担。2007年青岛市又实行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城镇非从业人员、学生儿童等也享受到了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实现医疗保险的全覆盖,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成为现实。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保障水平也在逐年升高。目前,青岛市参保职工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可报销35.3万元;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可报销15万元,在广覆盖、低水平、可持续的基础上,基本实现“病有所医”。
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医疗资源的有限性与医疗需求的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尤其是一些身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的参保患者、其医疗负担非常沉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贫放弃治疗”的现象时有出现。
青岛市大病医疗救助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基础,针对重大疾病、罕见病参保患者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在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上,通过项目管理,实施多渠道的救助补偿。通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最终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额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慈善援助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均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已享有正常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可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城镇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城镇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和医保基金。在政府主导下,因地制宜,整合多方资源,形成救助合力。
享受救助的基本条件和待遇支付标准。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费费用的救助。对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治疗必需的自费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设5万元的救助起付线。对临床使用费用较高、疗效显著、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签订准入协议,按照协议内容纳入救助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对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70%给予救助。对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一个医疗年度内已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参保患者,超限部分按9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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