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燕燕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其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
【焦点】
理清“重大疾病”
与“相关疾病”的关系
本案的焦点在于理清“重大疾病”与“相关疾病”间的关系。审判中,保险公司出具了双方签订的保险单。
根据保险单显示,合同生效起90天内,若燕燕患上“重大疾病”,或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由此认为,燕燕早在签订合同前就被确诊患有癫痫,而癫痫是脑瘤的前期表现形式,燕燕的脑瘤是癫痫病引起的,由此可认定燕燕的疾病是在“等待期内”发生的。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的规定,“等待期内”发生或存在的疾病病症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畴,故而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燕燕着实感到委屈,她在签订保单后10个月方查出患有脑瘤,且脑瘤属“重大疾病”,是导致癫痫这一“相关疾病”的起因,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单上的规定予以赔偿。
【判决】
保险公司
需支付保险金
近日,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燕燕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合同生效后90天内,“相关疾病”引起“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案中燕燕的癫痫症状起因是脑瘤,而非保险公司所认为的癫痫是导致脑瘤的直接原因。燕燕在投保后超过90天,查出患有脑瘤这一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支付燕燕保险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文章来源:金投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