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报销支付程序,方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宜宾市日前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做出调整,新办法于6月25日起执行。
据宜宾市医保局有关人员介绍,新办法与原有办法相比,调整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费用支付方式,将参保职工当年应享受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费用直接划入本人个人账户,方便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
新方法调整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资格认定程序。对新申报人员,从2011年前的每年10月至11月集中申报认定调整为随到随审;对已取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资格的人员,3年享受期满前,如需连续享受的,要重新进行资格认定,重新认定应在3年享受期满前3个月内进行,避免待遇中断,未重新申请资格认定的,到期后不再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适当放宽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待遇享受条件,取消了当年个人账户金应用完才能享受到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限制条件。保留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资格认定一次管三年的条款。设定了从资格认定后的次月起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单位或个人原因造成当年未缴费的相应月份应予扣减。2012年新申报人员,从即日起可向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2012年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按全年计算。
据悉,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按实际缴费月数享受,全年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最高补助为14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含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不得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最高支付限额。
究竟应如何办理呢?市医保局有关人员介绍,确认时应具备的资料包括:近一年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近一年内相关检查依据;填写《宜宾市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确认表》一式二份;单位(或社区)证明。
据了解,2010年度已确认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人员及2012年度新申报人员,应在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内交申报资料进行重新确认;2011年度已确认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人员应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内交申报资料进行重新确认;2013年以后新申报确认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人员,在工作日内,随到随办。(来源:宜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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