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健康医疗险频道 > 重大疾病保险 > 正文
30岁工人健康疾病保障:福寿安康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注重身价保障及重大疾病保障,缴费低,保障高。

  客户资料:陈先生,30岁,工人,月均收入2000元,年缴保费:4600元

  选择福寿安康终身健康保障A计划,在投保时选择癌症特别关爱金可选责任(给付标准为主险基本保额的50%)。

  利益演示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内:确诊初患35种重疾其中一种,给付附加险保费的110%,即1200元×110%=1320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一年后:确诊初患35种重疾其中一种,给付基本保额10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终止,同时给付主险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因意外伤害导致患35种重疾其中一种,一经确诊即给付基本保额10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终止,同时给付主险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2.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后:确诊初患恶性肿瘤,在给付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5万元。

  3.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基本保额的10%+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即10万元×10%+3400元=13400元;

  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即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福如东海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疾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