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就是给自己买一份未来的保障,可王先生买的重大疾病险在他心脏病发作之时,却没能帮上他的忙,反而给他带来了一场官司。昨天,记者从虹口法院获悉,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万元的诉请。
2006年6月,王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支付了两期保费后,因未按时缴纳保费导致合同在2008年8月中止。9月,他再次来到保险公司,并填写复效申请书,在背面的健康告知及声明书上草草地打上几个勾,缴了费,恢复了保险合同效力。没多久因冠心病、心绞痛住院治疗,出院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是“王先生复效前因患冠心病住院治疗,复效时未如实告知我公司,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相关规定,本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处理。”原来2008年的7月,王先生曾因冠心病住院治疗,考虑到时间安排等原因而没采取手术治疗,待病情转好后就出院了,在申请复效时,未将此事告诉保险公司。
在审理中,王先生表示自己并非故意不告知,是保险公司在他办理合同复效过程中没有提示他,更没有主动询问,既然健康状况如此重要,保险公司理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并应主动进行了解。因此,他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万元保险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保险公司则认为,王先生在办理保单复效手续时,签了保险复效申请书,该申请书声明栏处特别载明了有关身体情况的声明内容,王本人也在该声明栏下方签字确认。说明其已知晓并明了自己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他却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因此公司拒绝赔付是合法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通过要求王先生填写保险合同复效申请书的方式,询问他的健康状况并无不当。并且保险公司已经通过“客户说明”对办理复效应注意的事项和免责内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王先生未能将自己的健康状况告知保险公司,应属王先生自己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其如实告知义务。由于2008年7月王在医院治疗冠心病,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涉诉附加险保险合同复效,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已复效的涉诉附加险保险合同,并对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评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最重要的原则,它既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条款、免责事由等重要事项在签订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也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将可能影响保险合同签订、保费收取数额的重要信息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市民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有关条款,有需要填写信息的地方要充分理解并按照要求填写,以免日后引发纠纷。同时,保险公司也应为老年人等一些不太了解保险合同的群体提供更为细致的服务,减少纠纷。(文章来源:成功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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