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象山县府有关文件精神,2011年医保年度城镇职工医保费综合减负政策于7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规定,象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保参保人员在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发生的并在医保年度内结报归集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大疾病救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和当年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后,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000元部分(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由重大疾病救助金补助80%,2万元(含)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救助金补助90%。如参保人员历年帐户有结余的,在医疗保险结算时已抵扣了个人自负和承担部分也纳入综合减负的医疗费计算范围。
据了解,符合综合减负条件的参保人员无需申报,减负金额将由医保部门直接划入本人医保个人历年帐户,市民在求医时可按规定使用,如需提取现金的,可到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届时应提供本人银行(农行或信用联社)存折、医保证历本、身份证。代办登记手续的,还应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
象山县医保经办机构将于登记次月的10日前把登记时的综合减负金额划入所登记的银行帐号内。(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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