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就患有肝癌的被保险人死亡后,投保人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难以确定是否问询了当事人“是否患疾病”的保险公司一审、二审均输了官司,最终被判赔偿投保人12万元。
保险公司承保癌症患者
据了解,云阳县堰坪乡的李女士因肝脏肿瘤和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于2009年8月18日至8月28日,在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0天。
当年9月22日,经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后简称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卢先生为妻子李女士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为2009年9月23日至2037年9月22日;受益人为卢先生,受益份额为100%。
双方还进行了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两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投保当日,卢先生缴纳了保险费3372元,保险公司向卢先生签发了保险单。在“个人寿险投保书”健康告知栏中,是否有癌症、肉瘤、肿瘤、肿块、囊肿或息肉等疾病中,全部标记为“否”。
去年10月11日,卢先生向保险公司缴纳第二年的保险费3372元。5天后,被保险人李女士因病死亡。
“投保书”并非当事人签名
妻子死亡后,卢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卢先生进行理赔访谈,证实被保险人李女士在投保前患有肝癌。于是,保险公司于去年12月7日向卢先生发出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不予退还保险费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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