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卢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云阳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一审法院确定,“个人寿险投保书”中投保人“卢先生”、被保险人“李女士”的签名,不是卢先生、李女士本人所签;且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没向卢先生询问是否有重大疾病。因此,保险公司辩称卢先生在投保时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理由不充分。
云阳县法院认为,即使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就患有重大疾病,而保险公司却同意为其承保,属保险公司审核不严所致。今年3月,云阳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卢先生保险金12万元。
终审判保险公司赔付12万
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投保人卢先生在为妻子李女士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李女士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再次成为二审争议的焦点。
市二中院认为,保险法所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应针对保险公司的问询,有问询才应尽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而经司法鉴定,投保书签名非卢先生本人签名。难以认定保险公司在签保险合同时,就被保险人李女士是否患相关疾病对投保人卢先生进行了问询。因此,不能苛求卢先生尽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
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就算投保人隐瞒病情保险公司也有审核义务
现实生活中,怎么避免本案类似的纠纷?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主任连毅称,对哪些是重大疾病的认定,目前各保险公司标准不一。因此,在签定保险合同(“投保书”)前,投保人应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如:患过哪些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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