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被保险人李某于2010年1月28日投保《国寿鸿康两全保险》及《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已交保费4428元。2011年1月30日,李某在某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非霍奇金恶性淋巴瘤。李某于2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接到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经审核,得知保险人恶性淋巴瘤确诊日期确实为2011年1月30日,系超过观察期两天后出险,根据相应保险责任条款约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因此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所谓观察期是指在医疗险、重疾险这几类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不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的观察期一般为60天或90天;重大疾病保险的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一年。
“该案例中可以看出,由于观察期的设置,发病时间及确诊时间非常关键。”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投保时一定要注意观察期,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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