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险基本等于‘死亡险’。”在他看来,重大疾病保险的风险基本与“死亡险”一致,“但保险公司却通过重大疾病险收取高于‘死亡险’的保险费”。
面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盘根错节的疑团,记者就重疾险合同条款中备受争议的内容采访了几位上海市三级甲等医院医生,试图为读者的种种疑问找寻谜底。然而,越是追根究底,越是感觉到此中谜团甚多、疑问甚多。
1癌症:重疾险合同条款认定的“病理证据”
消费者一般都认为“确诊了就应该理赔”,但保险合同条款显然不会这么制订。事实上,所有诊断都必须有病理结果,关键是什么样的病理结果能够被条款认定为“病理证据”。
根据条款规定:“癌症诊断是指专门从事病理解剖或病理诊断的医生依据病理证据作出符合上述癌症定义的诊断。病理证据是基于对固定组织或血系统标本所作的阳性病理报告,是以对可疑组织的细胞结构和形态检验得出的结果为标准,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
对此条款,上海长征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胡国汉称:“条款模糊了病理证据的概念,并缩小了病理依据的范围。”他分析指出,条款中强调“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但在一般情况下,病人通过门诊进行穿刺活检可以找到癌细胞,那么就应该被确诊为癌症,保险公司应该根据穿刺活检的结果进行理赔。
那么,根据条款认定的“病理证据”,究竟什么样的病人可以获得理赔?
胡国汉指出:“病人必须进行手术,并将肿瘤取出后做一次病理检查,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仅通过门诊活检是无法获得理赔的。”
此外,条款关于“病理证据是基于对固定组织或血系统标本所作的阳性病理报告”的描述,被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胡小领律师认为是“与科学事实相违背”。胡小领是友邦深圳重疾险诉讼案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之一,多年从事法医病理学研究。
胡小领指出,根据重疾险合同条款,一些手术治疗无价值的肿瘤,由于缺乏相关的病理证据就可能得不到赔偿,或者说,只能在病人死后通过病理解剖组织学检查确认为癌症后,病人才能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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