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王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支付了两期保费后,因未按时缴纳保费导致合同在2008年8月中止。9月,他再次来到保险公司,并填写复效申请书,在背面的健康告知及声明书上草草地打上几个勾,缴了费,恢复了保险合同效力。
没多久因冠心病、心绞痛住院治疗,出院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是“王先生复效前因患冠心病住院治疗,复效时未如实告知我公司,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相关规定,本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处理。”
原来2008年的7月,王先生曾因冠心病住院治疗,考虑到时间安排等原因而没采取手术治疗,待病情转好后就出院了,在申请复效时,未将此事告诉保险公司。
审理中,王先生表示自己并非故意不告知,是保险公司在他办理合同复效过程中没有提示他,更没有主动询问,既然健康状况如此重要,保险公司理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并应主动进行了解。因此,他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万元保险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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