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实施办法》,在城市和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和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城乡中等收入以下的家庭成员实施大病医疗“兜底救助”。家庭财产20万元以下可申请每年最高10万元的大病医疗“特殊救助”的医疗费用。
《办法》规定,当年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家庭财产总额(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因患重特大疾病自负金额较大,医疗费用严重超出家庭上年度总收入,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可申请“紧急特殊救助”,突破了以前医疗救助只局限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范围。
《办法》中明确,大病医疗“特殊救助”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的医疗费用和治疗期间必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全额自负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外的医疗费用),突破了以前医疗救助只局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的医疗费用。自然年度内“特殊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1000元以上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90%一次性救助;治疗期间必须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全额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外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2000元以上的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两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可以给予80%一次性救助。自然年度内统筹内和统筹外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据初步测算,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实施后,城乡困难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中等收入以下的家庭成员平均可达到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平均可达到80%,低保家庭成员平均可达到85%。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救助比例比以前平均提高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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