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保险合同案,由于双方对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主动脉手术”的理解产生歧义,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2011年3月25日,张永苏在国寿潜江公司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并交纳了保费。被保险人为冯志秀,保险期为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终身,保险金额为1万元。合同中对被告承保的二十种重大疾病的名称、定义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2011年11月,被保险人冯志秀经湖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并于同日住院治疗。此后,医院为冯志秀行二尖瓣、主动脉瓣置换术+左心耳结扎+三尖瓣人工环形术,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被告认为,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属于慢性心脏病,没有按合同约定如实告知被告,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并作出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基本保额的300%支付被保险人保险金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业务员在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向原告明确说明主动脉瓣置换术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导致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对该条款的理解应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所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实施的主动脉瓣置换术,属于合同约定的治疗主动脉疾病的范畴,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的300%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自动履行了判决。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