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大病保险补偿比例进行明确,规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也就是说,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一旦患上大病,除去原有的基本医保报销外,还将享受个人自付部分报销至少50%以上的大病医保政策。
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将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方式实施,绍兴市、湖州市在年底前制订出台大病保险工作试点方案,先行试点,在2013年实施。其他各市也将尽快研究制订方案,组织实施。
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实施意见》指出,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高额和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或以高额医疗费用和疾病病种相结合的方式探索开展大病保险。
据了解,大病保险补偿的比例,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订支付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个人不用额外缴费
《实施意见》明确,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标准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具体筹资方式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逐步建立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各市综合考虑当地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能力、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等因素,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筹资标准。
政府招标选商业保险机构
各地发展改革、人力社保、卫生、财政部门制订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制度,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