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重庆市人社局发布消息,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其中一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增幅最高,每月增200元。
本次调整范围包括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涉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一至六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40元。调整后每月的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1590元、二级1501元、三级1413元、四级1324元、五级1236元、六级1060元。如果调整后低于上述标准的,各单位要调整到这个标准。
这次调整还涉及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调整到2010年度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47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177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883元/月,已超过以上标准的暂不调整。
同时,本次还调整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90元;配偶为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是: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700元,配偶为孤寡老人880元,其他供养亲属530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