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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新政出台 多省份展开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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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出台,各地方政府也使出了浑身解数来做好推广的工作。目前,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正在多个省份展开。

  中国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了新的制度保障。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在解读“意见”时表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孙志刚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在平均水平上,使个人不得不支出的医疗费用低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

  据了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了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此外,这也有助于促进健康保险业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要求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要求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三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


  孙志刚说,考虑到大病保险是一项创新的工作,且我国区域差异较大,《指导意见》对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原则、资金来源、保障内容、承办方式和监督管理等只是提出了原则性、框架性要求,具体工作需要充分结合地方实际,以地方为主,发挥地方的能动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已经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以选择几个地(市)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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