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大病补充医保可支付80%;困难群体发生重特大疾病可获得最高5.5万元的医疗救助。前日,昆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昆明市城乡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其有效补充,大病补充医保也作了惠民调整,将惠及昆明近400万人。大病补充医保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参保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后,给予按比例偿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在昆明市辖区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保。该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保险费按人均2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基金的支付范围和就医管理,按照《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50%;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支付7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支付80%。在确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按政策规定享受保险待遇的前提下,按照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根据昆明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对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筹资方式和待遇水平进行调整。
而《意见》主要针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医疗救助。旨在建立覆盖昆明城乡困难群体的重特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在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住院医疗救助为主、以门诊医疗救助为辅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重特大病病种,提高重特大病的救助力度。需要强调的是,其只对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癌症、重度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尿毒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特大疾病救助只对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在规定的病种救助范围内,门诊救助标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住院医疗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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