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总工会获悉,新修订的《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将重大疾病保障金由最高补助2万元/人提高到3万元/人。
厦门市总工会于2006年4月推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职工每人每年缴纳保障费50元,可享受3类补助:一般住院补助,每日补助50元,最高补助30天共1500元;重大疾病补助,患重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的,给予最高2万元补助;因工伤事故导致的死亡或伤残、因公殉职或致残补助,最高一次性补助1万元。目前,厦门市共有80余万人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受益职工达1.6万余人。
从2013年1月1日起,该市实行新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职工年缴费用由50元/人提高到60元/人。该市将工伤事故保障扩展为意外伤害事故保障,即职工除工伤外,包括在上班途中或下班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等,都可以获得补助。参保职工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一次性发放补助金由以前的1万元提高到3万元。新《办法》还将重大疾病补助金标准提高到3万元,并且新增了新生儿疾病保障,即参保职工的新生儿,经诊断患脑瘫等12种重大疾病,将给付重大疾病补助金,最高补助金额3万元,每个新生儿每年度限补助一次。对于患重病职工,该市还将提供额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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