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一项旨在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负担的重要制度可能出台。不久前,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大病保障制度。业界认为,此前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大病补充保险”的模式可能在全国推开。
重大疾病一直是民生改善的“不可承受之重”。重大疾病意味着高昂的治疗费用,即便有基本医疗保险一定额度的报销,但自费部分仍然让很多家庭入不敷出,以至有人感叹“一场大病消灭一个中产家庭”。对于中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大病治疗的经济压力更是显而易见。正因如此,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十分必要,一些地方也已经开始探索。陕西省神木县早在2009年就推出“全民免费医疗”,而在广东湛江、江苏太仓等地,则通过引入商业保险的形式建立大病保险,也使不少大病患者获益。
大病保险等于给人民福祉加上了一把“安全锁”,锁住了“因病返贫”之门,免去了国民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大幅提升国民的生活质量。但也应当看到,现阶段我国医保基金整体的“盘子”还不够大,资金总量仍然有限,对大病保险的实施提出挑战。开展大病保险,要有充分的制度和物质准备,确保“钱花得值”,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首先,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同时又要避免加重参保人负担。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医保基金结余也有盈有亏。因此,推出大病保险,在总结一些地方试点“医保基金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大病补充保险”经验的同时,也需要理顺卫生、社保、民政、工会等部门的大病救助制度,形成合力,避免各自为政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救助漏洞或重复救助,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好钢用在刀刃上”。
其次,在大病费用报销上要突出公平,同时也要有针对性地对困难群体进行重点帮扶。相同的起付线,对经济实力不同的群体而言,压力大小是不一样的。当前我国居民收入不平衡,贫富差距较大,和富裕阶层相比,工薪阶层、无业失业阶层、农村居民的抗风险能力要弱得多。因此,在资金有限的情形下,需要在大病保险上适度向后者倾斜,建立起针对不同群体的多层次的起付标准,困难家庭和弱势群体的保险起付标准应当适当低于富裕家庭。
此外,仍需把大病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摆在突出位置,避免基金被侵蚀。要严格评估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条件,建立问责和惩戒机制,既防止一些人过度医疗,又避免一些真正需要救助的人被漏保,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这样一项重大民生工程的福利,真正落实到每一个人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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