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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是否由保险合同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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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长久以来,撇开销售时的个别因素外,重疾险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购买时承保疾病与免责条款、合理索赔与理赔时效问题上。那么,重大疾病是否由保险合同确诊?

  不久前,黄先生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他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后却大呼上当。因为在“肝病末期”的条款说明中,有“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全部临床表现: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门静脉高压症”的条款。

  黄先生原以为只要被医生确诊为“肝病末期”,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付,而不是必须同时出现某几种症状,况且有些症状并非同步出现。

  那么,重大疾病究竟是医生说了算,还是保险公司说了算呢?

  记者:有关资料统计显示,人一生中罹患重大疾病的概率高达72%。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重大疾病险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和接受。

  陈震:三年前我就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额20万元,保费一年3000多元,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过理赔。我没有公费医疗,小病自己承担没有问题,重大疾病还是应该由保险来分担风险。

  王明友:的确,现在寿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非常好卖,在传统型保险产品中,重大疾病险保费占比最高。

  是否重疾保险合同说了算

  记者:我专门阅读了有关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发现很多保险条款都对重大疾病的赔付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对某种大病规定一定要同时出现几种症状,才可以赔付,这一“门槛”是否太高?

  陈震:投保时我和太太主要听推销员的介绍,并没有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再说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要么买要么不买。

  我认为应该是发生了保单中所列的疾病之后,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保险责任,而不是必须符合所有症状。至于疾病症状,我认为应该是医生考虑的事,一般投保人根本不懂有些症状是什么意思,诸多专业医学名词很可能连推销员都看不懂,真正懂的又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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