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年内,生存时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附加合同所指手术(以先发生者为准),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年后,生存时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附加合同所指手术(以先发生者为准),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第二个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所载保险金额;从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重大疾病保险金每年递增本附加合同所载保险金额的2%。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所载保险金额×[1+(保单经过的整保单年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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