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和保监局近日联合下发《山西省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该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今年在阳泉、运城等试点市启动实施,2014年将在全省推开。
《方案》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所有依法依规参加并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员。在保障范围方面,因患大病发生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的,除去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规定支付的费用后,剩余的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也将纳入大病保障范畴。
山西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保障对象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对因“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返贫问题,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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