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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大病救助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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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大病医疗保险救助方案,山东省淄博市大病救助办法也在近日出台,办法详细规定了大病救助的对象和方式。

  淄博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淄博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该《办法》对2007年淄博市医疗救助建制时出台的《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做了重大修改和进一步完善。救助对象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当年度自付住院费用,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受助对象在出院时通过“一站式”结算平台就可以得到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据介绍,民政救助坚持以住院大病救助方式为主,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对救助对象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当年度自付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即封顶线内,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除了民政部门给予的救助外,慈善救助作为一种重要的补充,也在为大病患者提供帮助。记者从淄博慈善总会了解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险、城市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其他医疗保险后,民政部门对其进行了救助,仍然难以承担医疗费用的,慈善部门会进行救助,这需要被救助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的慈善机构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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