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医改办副主任徐善长在描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规模体量时透露,大病保险涉及10.5亿城乡居民,按照研究制定文件过程中1亿样本数据测算来看,要达到50%的保障目标,2011年人均需要筹资45元,对保险业而言,相当于每年新增400多亿元的保障险业务,且该数字还会随着经济发展而逐年增加。
审计署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两项分别累计结余824亿元和413.57亿元,合计为1237.57亿元,而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筹资额分别为594亿和2048亿元,假设其中15%用于购买大病医疗则保费收入为396亿元,再考虑客户二次开发1∶1的带动效应,总保费收入可达800亿元左右,占2011年人身险总保费的8%。
“从存量的医保基金和增量医保基金两项总和来看,如果保险公司未来参与到大病保险保障中,每年可以获得的保费规模将至少达到千亿元规模,在目前寿险市场不景气的状况下,这无疑是各家公司抢先发力的领域。”9月26日,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许谨良对此分析指出。
险商静待发令枪
对于细则的内容,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由于险商参与大病医保是保本微利,因此在操作的时候,监管层会给予经营大病保险的险企一些政策倾斜。
“适当减免监管费、调整大病保险资本要求,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为了防止恶性竞标,原则上允许每家集团公司在一个省市区确定一子公司开办大病医保业务。”9月27日,一家已经试点多年的大型保险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如是告诉本报记者。
2012年9月19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上述工作会上强调,保险业开展大病保险具有明显优势,可以提高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有效降低诊疗成本。但是保险业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大病保险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具有参与主体多、涉及领域广、服务链条长、风险管理复杂等特点,对保险业专业水平、风险控制、服务能力等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因此参与大病保险经营的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九大条件,如保险公司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或近3年内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偿付能力满足相关规定,在国内经营健康险业务在5年以上,连续3年未受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处罚,以及服务网络建设、专职人员配备、风险管理设定等。总公司满足资质要求后,分支机构才有机会在当地竞标承保大病保险。
为了支持大病保险稳定发展,政策还特别要求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所签订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保险公司不得中途单方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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