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市政府官网发布,开始意见征求。《办法》规定,一个社保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参保人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将按不同比例报销。
据悉,该《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对象为参加了佛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社保年度一致(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据悉,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施行公开招标。
《办法》规定,大病保险的赔付范围按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执行,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含)至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0%。
此外,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含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发生的属于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一个社保年度内中途参保的,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参保月数折算。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