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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须知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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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具体如本文所示。

  4.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5瘫痪——永久完全

  4.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4.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4.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5附则

  5.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常设机构,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人员定期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修订。

  5.2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对本规范施行前已经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5.3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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