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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行大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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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北省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后,将极大方便退休异地居住者、异地工作者、异地转诊人员等,一来不需要自己垫付医药费,二来免去来回跑路报销的麻烦。

  记者获悉,为切实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和监管工作,经湖北省政府同意,由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实施办法(试行)》,自2013年12月1日起全省试行,有效期5年。

  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时,提供的异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服务。

  目前,省内参保患者到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需先垫付医药费,再回参保地报销。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费时费力,报销周期长,大病患者医药费用垫付负担重。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后,将极大方便退休异地居住者、异地工作者、异地转诊人员等,一来不需要自己垫付医药费,二来免去来回跑路报销的麻烦。

  根据该试行办法,凡参加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在异地退休安置居住、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的人员,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凭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就医、购药,并即时结算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对就医人员身份确认后,应接受异地就医人员持卡就医或购药,合理施治,并实时将医疗费用明细录入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接受经办机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异地就医参保患者的服务质量情况及费用控制情况,纳入就医地对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和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及年度考核范围。

  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按照参保地政策,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异地就医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地经办机构的审核结论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该办法实施具体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将适时对该办法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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