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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完善恶性肿瘤大病医保管理政策 医疗期限最多延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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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介绍,200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初,为减轻参保人员中恶性肿瘤患者的门诊医疗费负担,上海将恶性肿瘤治疗纳入了医保门诊大病医疗范围,并规定门诊大病医疗期限为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因病情治疗需要可酌情延长到24个月。

  近日,上海市医保部门进一步完善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的医保管理政策,对参保人员进行中医药抗肿瘤治疗的门诊大病医疗期限由原来最多两年延长为五年。

  据介绍,200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初,为减轻参保人员中恶性肿瘤患者的门诊医疗费负担,上海将恶性肿瘤治疗纳入了医保门诊大病医疗范围,并规定门诊大病医疗期限为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因病情治疗需要可酌情延长到24个月。

  随着医疗技术发展,恶性肿瘤患者的生存期不断延长,需要长期进行中医药抗肿瘤治疗的参保病人也越来越多,为了进一步减轻这部分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充分发挥中医药抗肿瘤治疗特色,经听取专家意见,医保部门将参保人员进行中医药抗肿瘤治疗的门诊大病医疗期限延长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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