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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理赔限制多 需多点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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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经常会搬出“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等免责条款,拒绝向投保人理赔。专家表示,重大疾病理赔限制多,需多点人情味。

  近日据媒体报道,刘女士想为身为出租车司机的丈夫购买保险。不久后,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杨某向她介绍一款养老、医疗双保险产品,称被保险人可于60岁起领取养老金,医疗最高赔付达10万元,两种保障兼得。于是,刘女士为丈夫购买了两份双保险产品。

  然而,当丈夫被诊断为胃癌三期,刘女士找保险公司希望得到重疾提前赔付时,却被告知根据合同条款,她必须提供医师证明,确诊被保险人存活期在6个月以内。这让刘女士难以接受,她说道:“这证明怎么可能有人开呢?当初买保险时说有医疗保险,医生又不是神,怎么可能预知生死。这样的条款真是太荒唐了。”[投保人6个月内去世才获赔客户投诉太平洋保险]

  说起来,刘女士的遭遇并非鲜见。早前曾有媒体报道,2003年,福州市民董先生为自己购买了10份某保险公司一款包含重疾给付的产品,每份保险金1万元。2008年,他被确诊为身患尿毒症,其妻子朱女士找保险公司理赔,也是被告知根据条款规定,须找医生开出证明,证实董先生的存活期在6个月以内,才能先赔50%的保险金,否则将无法赔偿。这让朱女士十分不满,“正指望保险金治病,人死了才赔,拿来有什么用?另外,哪家医院会开这样的证明?”[拿保险金竟需证明活不过半年]

  时下,对于买保险这件事,很多人都会考虑包含医疗、重疾给付的产品,因为现在看个大病动辄数十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甚至可能对寻常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所以,百姓都希望通过投保相关险种来减轻负担。可是,倘若遭遇董先生和刘女士这样的情况,当真如同被一盆冷水浇个“透心凉”。毕竟亲人身患重疾,对其家庭而言已属不幸。但此时,还要符合先证明被保险人存活期在半年内才能拿保险金的理赔要求,未免让人心寒。更何况,就广大医务人员的医德来说,哪怕病人次日有可能去世,身为白衣天使也应尽力予以救治,而不是给病人提前“宣判末日”。由此,站在伦理的角度,要病人开证明才能拿到赔款,如此理赔条款确有刁难之嫌。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刘女士的事例中,报道称,经过不断交涉,保险公司向她的账户打入了1万元作为重疾提前给付,刘女士虽不认可解决方案,但由于丈夫需要及时治病,只好将钱取出。

  但之后再联系赔付问题,对方说把钱取走就是认同公司的处理方法,且称由于杨某已经离职,和销售人员本身也就没关系了。相关保险公司如此售后服务,实在有点“霸王”的味道。要知道,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原本属于一个颇具人情味的条款,其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尽量使被保险人在生存的最后期限内,不被高昂的医疗费用所拖累,安心度过最后的时光。但当初销售人员推销产品时的承诺,却在被保险人真正出险后根本不能兑现,保险公司亦是一再推脱责任。如此“无限循环”,事情怎么可能得到圆满解决?而消费者买保险就是图个保障,现在却等于买到了风险,让其情何以堪?

  所以,虽然一些保险销售人员把重大疾病提前给付条款当成一个卖点,招揽生意。但就上述事例看来,如果操作中的一些难题无法解决,再好的初衷和设计也仅是一个噱头,只会成为投保人理赔的“拦路虎”。由此,呼吁保险公司在理赔上能更多一点人情味,要从客户角度来换位思考,这样才能真正为有需要的群体撑好“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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