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在去年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等23种疾病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范围的基础上,新增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肝癌、胰腺癌4种疾病,年最高补偿金额分别为2万元、1.5万元、16万元、17万元,至此,我省新农合重点保障的农村重大疾病达到27种。
《方案》分别制定了27种疾病治疗费用最高限额,要求各定点医院在最高限额内完成规范化治疗,新农合基金按照不超过最高限额70%的支付比例,对患者在一年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列入27种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患者,在定点医院治疗时不设起付线,不受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的限制,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
《方案》规定,属于27种重大疾病范围的患者,在省级定点医院住院可以享受即时结报服务,患者入院时免交押金,出院时只需支付自付部分费用。符合民政部门救助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患者还可申请民政大病医疗救助,救助后实际补偿比例可达90%以上,进一步提高了农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方案》同时明确,原则上农村重大疾病患者需在当地具备治疗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各市、县定点医疗机构对于无能力救治的重大疾病患者、治疗过程中发生路径变异需要转院的患者、需要专科专病治疗的患者,应向患者出具诊断证明,经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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