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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康爱 您的防癌保险计划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许多的重大疾病因为不堪经济重压而放弃了治疗,又增加了病人的痛苦,所以购买一份重险疾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减轻经济负担的同时,减轻病人的痛苦。

  产品名称:友邦康爱III防癌保险计划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重大疾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养老保险

  所属公司:友邦保险

  投保年龄:30天至45周岁

  缴费方式:

  保险期限:保障至65岁

  友邦·康爱III·产品特色:

  高保障

  恶性肿瘤保险金额最高可投保人民币100万元

  保险费豁免

  如客户不幸身患恶性肿瘤,除可领取恶性肿瘤保险金外,患恶性肿瘤之后,在缴费期内,所需缴纳的保险费将予以豁免

  保障期满,可获满期金

  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缴费年限(含豁免保险费期间)

  身故保障

  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缴费年数(含豁免保险费期间)

  友邦·康爱III·保险责任:

  《友邦康爱III两全保险

  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其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给付的上述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满期金:本合同的满期日以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满期日为准。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友邦附加康爱III防癌疾病保险》

  恶性肿瘤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退还该年度已缴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友邦附加防癌I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则本公司将在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在确诊日(若确诊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缴费年限不得变更。

  友邦·康爱III·投保示例:

  例如:某先生,今年29岁,投保友邦康爱III保险计划,购买了《友邦康爱III两全保险》(主合同)、《友邦附加康爱III防癌疾病保险》(附加合同一)和《友邦附加防癌I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附加合同二)。主合同的缴费期为20年,保险期间至65岁,该先生每年需缴纳的保险费为2,730元,(特别提示:最后一期保险费不含附加合同二的保险费,最后一期的保险费为2,705元。)这样,该先生享有的保险保障是:恶性肿瘤保险金15万元、身故保险金最高可达54,600元、满期金54,600元(等值于2,730×20)以及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保险保障。假设该先生于第二保险单年度不幸身故(非恶性肿瘤),可获身故保险金,等值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缴费年数,共计2,730×2=5,460元。<经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的,可获附加合同一的恶性肿瘤保险金15万元,附加合同一的效力终止,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二仍然有效并可豁免保费至保险期满,如该先生在65岁保障期满时仍然生存,可获满期金,等值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缴费年限(含豁免保险费期间),计2,730×20=54,600元。假设该先生于第二保险单年度,经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的,可获附加合同一的恶性肿瘤保险金15万元,附加合同一效力终止,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二仍然有效并可豁免保险费至保险期满。如该先生在第五保险单年度不幸身故,可获身故保险金,等值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已缴费年数(含豁免保险费期间),共计2,730×5=13,650元。假设该先生年满65岁,且没有患恶性肿瘤,可获满期金5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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