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障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其身故利益受益人可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①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合并后的保证现金价值;②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若本公司已依据附加合同提供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则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其身故利益受益人可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①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②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合并后的保证现金价值;③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若本公司已依据附加合同提供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①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②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二、额外意外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在18至60周岁之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意外身故时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红利分配本产品采用分配现金红利的方式,不具有终了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红利分配给保单持有人。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实现方式:直接领取,缴付到期保费,留存于本公司按复利累积生息。产品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和费差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即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与定价假设的差异造成的可分配盈余。本公司依托行业领先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对分红保险产品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精心配置投资组合,追求长期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投资回报。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未来红利水平将由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本公司的红利分配政策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以稳健经营和专业精神为宗旨,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保持红利分配的稳定性。具体红利金额将在每年寄发给客户的红利通知书中列明。附加合同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障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九十天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且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基本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自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起,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疾病利益的保险责任。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在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在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和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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