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2、城市“三无”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职工遗属中的孤老;3、重点优抚对象、精减退职人员;4、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病种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衰竭(含尿毒症)、法洛式四联症、红斑狼疮、严重肝炎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性精神病、急性脑血管意外、急性心力衰竭、急性心肌梗塞、糖尿病晚期、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三)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3、城乡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4、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诊断证明书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5、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申请救助对象须提供医疗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和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6、民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2、社区居委会对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张榜公示,初审合格后报街道办事处;3、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相关材料,调查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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