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武汉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正式启动,符合新农合政策范围的农民将可同时享受大病保险的二次报销。这一举措是给参合农民的二次补偿,进一步减少参合人的医疗负担。
据了解,为解决武汉市城乡居民大病问题,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武汉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武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115号),明确规定,2013年武汉市为每位参合(新农合)农民出资34元,购买大病保险,引进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以后根据大病保险资金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年度筹资标准。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全市统一使用,统一核算,有效提高参合农民大病保障水平。
据武汉市卫生局副局长彭厚鹏介绍,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医疗费用的进一步保障,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在符合政策的情况下,参合人可以享受新农合与大病保险的两次报销。
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对参合人新农合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高额合规个人负担费用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其中,被保险人住院和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I型糖尿病四种)经新农合基本医保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8000元)的符合新农合政策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政策给予补偿。
赔付标准实行“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的办法,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范围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在8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赔付5%;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赔付60%;50000元以上部分赔付70%。
据悉,武汉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前期通过公开招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标武汉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武汉市新农合累计出资6789.5万元,为全市282.9万参合农民购买新农合大病保险,参合农民大病保险年度内最高赔付可达到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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