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龚小燕患肝癌去世,父亲龚老汉想起女儿生前曾买过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便找出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龚小燕在合同签订前,没有如实告知曾患过肝炎而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龚老汉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通崇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新华人寿南通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保险金10.9万元。扬子晚报记者郭小川通讯员顾建兵吴陈根
简介她没说得过肝炎,保险公司不赔
2009年3月,当时30岁的龚小燕向新华人寿南通公司投保了一份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终身。
投保书所附“健康告知”页中“您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或因下列疾病而接受检查或治疗?”一栏内,列有各类疾病的详细询问表,其中第7条载明“……肝炎、肝炎病毒携带者……”龚小燕在所有的疾病选项后,均手工勾选了“否”。投保后,她每年缴纳保险费3360元。
2012年10月11日,龚小燕感觉身体不适就医,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住院10天后,龚小燕病情严重恶化。得知自己时日无多,龚小燕将自己投保的那份重大疾病保险受益人变更为父亲龚老汉。2012年11月4日,龚小燕去世。
料理完女儿后事,龚老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支付。原来保险公司查出,龚小燕1998年曾因患肝炎入院治疗1个多月,便认为龚小燕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曾患过肝炎的事实,遂解除保险合同,并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事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龚老汉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分析合同超两年不得解除
据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蔡抒晨介绍,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长期利益,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