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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重大疾病保险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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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经常会搬出“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等免责条款,拒绝向投保人理赔。那么,投保人该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病史的投保人该怎样避免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呢?

  1、投保情况:

  被保险人陈某,男,2008年7月出生,由其母亲投保康宁定期保险,保额为15万元,生效日期为2009年9月30日。

  出险情况:

  被保人陈某于2011年2月16日经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骨髓细胞学图文诊断报告诊断为:急性髓系白血病(M5B)。

  理赔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及审核,被保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诊断为“急性髓系白血病(M5B)”,未排查到投保前病史记录,符合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保险合同终止,保险金由其母亲领取。

  案例启示:

  被保险人为婴幼儿,虽然对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有10万元的给付限额,但投保重大疾病类保险,则无此规定,所以,为了一个家庭的幸福,需要多一份保险护航。

  2、投保情况:

  被保险人冯某,女,1969年8月出生,投保康宁定期保险,保额为10万元,生效日期为2003年7月31日。

  出险情况:

  被保人冯某于2011年2月6日在家中楼梯上吊自杀身亡。

  理赔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及审核,被保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自杀身亡,根据条款约定,保险合同生效超过2年,被保险人自杀死亡的,保险公司可以正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案给付受益人康宁定期保险身故保险金10万元。

  案例启示:

  当前社会,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压力很大,高房价、高医疗费、高教育费、高物价,使得处社会中年人群体的心理压力越来越难以承受,如果自己不能很好的自我调适和排解,难免走入死胡同,人生最痛苦的是人活着没钱花,所以,投保一份保险,有个万一的话,也能为家庭和父母留下一份经济补偿。

  3、投保情况:

  被保险人杨某,男,1971年5月出生,投保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保额为6万元,生效日期为2008年10月24日。

  出险情况:

  被保人杨某因“反复脐周隐痛1周余”于2010年10月14日至2010年11月9日入江门市中心医院治疗,2010年10月26日经病理活体组织检验报告诊断为“结肠肝区腺癌II级”。

  理赔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及审核,被保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诊断为“结肠肝区腺癌II级”,符合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2万元,保险金由本人领取。

  案例启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高脂肪、高热量食品的过多摄入,结肠癌发病率呈现多发和低年龄化现象,拥有一份重大疾病保障,为您的家庭和事业保驾护航。

  4、投保情况:

  被保险人何某,女,1962年6月出生,投保康宁定期保险,保额为10万元,生效日期为2000年8月16日。

  出险情况:

  被保人何某因“发现右乳腺肿物半年,疼痛10余天,切除病理乳腺浸润性导管癌3天。于2011年8月28日至9月20日住院治疗。现病史:患者于半年前发现右乳房肿物,位于外象限,无疼痛不适未予重视,肿物逐渐增大约2*3cm大小,10天前自觉肿物疼痛至我院门诊进行肿物切除,3天前病理报案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为进一步治疗收入院。2011年9月2日住院病理报告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

  理赔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及审核,被保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诊断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符合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保险金由本人领取。

  案例启示:

  乳腺癌、子宫肿瘤、宫颈癌等妇科肿瘤已越来越多发,并且发病年龄也越来越年轻化,这是女性人士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女性要独立,值得拥有一份重大疾病保障,为您的家庭幸福增添一道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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