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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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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加大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调整力度,初步建立了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大额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辅的多层次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覆盖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失地农牧民、城镇非从业居民等城镇各类群体。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调整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中,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调整后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中,将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六种慢性病列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由过去的十种扩大到现在的十六种,限额范围内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80%,不仅扩大了医疗保险的受益面,同时也降低了整体的医疗费用负担。这标志着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据了解,此次调整覆盖面广、涉及面大,政策调整范围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四大部分。其中,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调整后的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额政策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额由3.5万元调整为9.5万元,享受非公务员和公务员医疗待遇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调整为19.5万元和26万元,有效减轻了大病重病患者的医药负担。此外,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住院支付比例都较原来有所提高,从整体上提高了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0月31日发布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今后在推进和巩固全民医保基础上,将提升全民医保质量,提升医疗保障水平,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负担。

  据悉,自治区目前初步建立了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大额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辅的多层次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覆盖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失地农牧民、城镇非从业居民等城镇各类群体。截至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946万人,城镇人口覆盖率达到94%以上。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81.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达到70.4%;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同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在不断提高,保障范围从住院逐步扩展到门诊多发病慢性病,不断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带给老百姓更多实惠。探索简便易行的经办服务流程,方便居民登记、参保、缴费、报销。并通过完善健全医疗保险管理监督体系,“以管理促服务”,使百姓“少花钱、看好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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