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条件:16周岁—40周岁的女性(如怀孕需未超过16周)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分娩产下的已生存7天以上的婴儿作为“附带被保险人”。
2.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合同生效后—70周岁止。
附带被保险人:生存7天后—满6周岁止。
3.交费方式: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一次性交费。
4.保险责任:
特定癌症责任: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系统性红斑狼疮责任: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手术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合同生效180天后因疾病,而接受本公司指定手术时,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
髋部骨折责任: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骨质疏松症,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怀孕期疾病责任:被保险人于怀孕期间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指定疾病,按基本保额乘以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怀孕期疾病医疗保险金。
身故、高残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而“附带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合同继续有效,并免交以后各期保费。
附带被保险人特定先天性疾病责任:“附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之一,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但该给付每人以一次为限。
附带被保险人身故责任:附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释义:
特定癌症:是指原发于妇女生殖器官和乳腺的恶性肿瘤,包括乳腺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原发性外阴癌、原发性阴道癌,但不包括原位癌。
特定手术:子宫全切除术、子宫颈癌手术治疗、女性外阴癌手术治疗、阴道癌手术治疗、子宫肌瘤手术治疗、输卵管或卵巢全切除术、卵巢及输卵管良性肿瘤手术治疗、单或双侧乳癌根治术、子宫脱垂手术治疗、子宫破裂手术治疗。
特定先天性疾病:特定三染色体症、特定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尿道下裂、先天性白内障、唇腭裂、先天性髋脱位(手术治疗)、白化病、苯酮酸尿症、开放性脊柱裂或颅裂、脑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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