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1%*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所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重大疾病或手术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III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功能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多发性硬化27.脊髓灰质炎(瘫痪型)28.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9.急性坏死型胰腺炎30.肌营养不良症31.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32.终末期肺病33.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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