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种类:32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除内耳结构损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除眼球缺失或摘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除声带完全切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严重多发性硬化
27.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重症急性胰腺炎
28.重症急性胰腺炎——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29.肌营养不良症
30.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內)
31.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32.1型糖尿病
以上第1至25种疾病的名称和释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名称和释义。第26种至32种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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