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一项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资等办法,对患大病、重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主要是三类人,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持有《农村特困救助证》的特困户家庭成员、持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生活困难对象,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主要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全部或部分资金的方式,使救助对象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在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应根据救助资金总量,结合本地实际,对部分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对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县级财政部门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拨至“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通过“一卡式”发放到户。
救助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医疗救助基金总量,制定本地农村医疗救助的起付线(五保供养对象的起付线原则上为零)、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医疗救助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出具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本年度的医疗诊断病历、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分别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和所在敬老院直接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予以复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通知乡镇政府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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