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一年后被诊断罹患肾癌,保险公司认为,小伙隐瞒病史,在买保险前就患有肾病不肯理赔。于是,小伙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昨天下午,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先生,26岁,温州人。2012年8月,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总保额49万元,分20年缴费,每年缴1.3万多元。
2013年7月,王先生被确诊为左肾肾细胞癌。随后,王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其间,王先生签了一份《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10月中旬,王先生没有等到理赔,却等到了一纸解除保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拒赔。
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先生在买保险前是否向业务员告知病史,成了争论焦点。
原来,在2012年2月,王先生曾做过体检,结果是他的左肾有肾结石、错构瘤等病状。而在保险公司代理人出具的电子投保单上病史一栏中,王先生填写的均是“无”的选项。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王先生没有告知,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王先生代理律师反驳:“王先生的父亲在48岁时因肺癌去世,保单也是同一个业务员办的。而该业务员为王先生办理时却没有询问这一项,说明业务员为了拉业务,并没有询问王先生的意见,擅自填写病史、家族病史等内容。”
保险公司代理人拿出《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说:“王先生在上面写下:‘2012年2月体检时提示有错构瘤,但身体一切正常,没有不适应状,故投保时忘记告知情况’的理由,并确认签字,便是认同了解除合同。”
王先生称签字时,工作人员曾暗示他这是理赔程序,不然他是不会签的。而他的代理律师也提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涉嫌骗取王先生签名,申请书并不合法真实。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此案。休庭后,双方都表示愿意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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