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总工会出台修订《武汉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和之前的互助办法相比,新办法进一步扩大互助范围,扩大了三个病种的治疗方式,并首次设立身故抚恤制度。
2004年9月,武汉市启动了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工作。出台的新办法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属第二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职工医疗互助按照3年一个周期的原则,3年期满后,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相应调整办法。
变化一:互助疾病范围增加3种
新办法规定的15种重大疾病是:恶性肿瘤;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冠状动脉搭桥术及支架植入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重型肝炎;良性脑肿瘤;心脏瓣膜置换术;意外伤害致四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半年以上;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急性重症胰腺炎;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主动脉手术;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阿尔滋海默氏症。
3个扩大的病种:因突发意外事故被高温、高热、化学品等烧、灼、烫、电伤,经抢救治疗后,皮肤Ⅲ度烧伤达全身皮肤总面积20%以上就可享受医疗互助,此前要达到50%以上。
此外,原发于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且已经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治疗冠状动脉疾病实施的支架植入手术也纳入了疾病范围。
变化二:远城区二级甲等医院纳为指定医疗机构
参加此次医疗互助的对象,要求是武汉市辖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身体健康在册(在职)职工,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都可在本单位统一组织下参保。
首次确诊医疗机构调整为中心城区为三级甲等医院、远城区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原办法规定为武汉地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首次参加的职工实行慰问金制度。和以前相比,慰问有效期也有改变。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为1000元,第61天至90天为2000元。
变化三:继续参加第二期医疗互助只需缴80元
对第一期已参加互助的职工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第二期继续参加手续的,每人每份只需缴80元的互助费,新参加的职工仍需缴100元互助费。
参加职工在互助有效期限内,患有《医疗互助办法》规定的十五种原发性疾病,每份额可获医疗互助金10000元。CONTENTSPLITPAGE#
和以前不同的是,患病职工的医疗互助补助的申办手续由各级工会代为办理。
变化四:首设身故抚恤制度
新办法首次设立身故抚恤制度。
职工患病直接导致身故的,可向市职工医疗互助办申请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参加互助30天之后,就可享受给付。其中互助之日起31天至60天内,因病身故给付1000元,第61天至90天给付2000元。互助之日起第91天至三年互助期满后,因病身故给付3000元。
对继续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制度具体分为三个不同的类别:在上一互助期内因患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已享受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因相同大类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的,给付1000元;参加人在规定互助范围以外疾病直接导致身故的,给付3000元;参加人在参加互助前就患有规定的疾病,但没有享受医疗互助金的,因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及并发症导致身故的,给付5000元。
因患病直接导致参加人身故的,90天内,家属可向市职工医疗互助办提出。
变化五:观察期缩短了60天
按照规定,每人参加份额最多为3份,互助期限每3年为一周期,首次参加时执行90天的观察期。如果已参加第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并在互助期满日前30天内办理了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手续的,取消90天的观察期。
此前,职工要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观察期就需要90天,而参加此次的医疗互助,完全免责时间由原来的90天缩短到了30天,也就是说在参加互助30天之后,就可享受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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